云南公布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方案

2016-12-09 14:12:36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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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报昆明12月8日电 (记者杨文明)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近日公布,进一步扩大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明确了赔偿范围,创设了赔偿磋商机制。

本报昆明12月8日电 (记者杨文明)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近日公布,进一步扩大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明确了赔偿范围,创设了赔偿磋商机制。

在国家试点方案的基础上,云南省新增3类追责情形,即向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因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致使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不包括基本农田,农用地)2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致使国有森林资源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例湿地自然状态改变,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实施方案》规定了分期赔付、多样化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明确要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机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机制。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09日 22 版)

责编:周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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