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带一路”沿线极为重要的南亚国家,印度对“一带一路”建设在南亚地区的推进具有重要的经济、外交及国际意义。近年来,印度国内经济高速增长,被世界银行认为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新亮点”、最有吸引力的投资市场之一。同时,印度人口超过12亿,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消费市场。另一方面,印度劳动力充沛,35岁以下人口占65%以上,且劳动力成本很低,这对劳动密集型的中国产业和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开发新市场具有特别的吸引力及投资价值。综合对比印中各项经济发展指标,目前印度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特征相当于中国的本世纪初水平,这为投资印度的中国企业提供了相当于重新经历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黄金年代”的又一重大机遇,也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印紧密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印度中国工业园已落户印度古吉拉特邦艾哈迈达巴德市。2016年5月,随着印度中国工业园首批土地完成过户,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招商全面展开,标志着印度中国工业园建设正式启动,目前意向入园企业已有100多家。印度中国工业园规划包括生产加工、商品展示交易、仓储物流、综合配套服务等四大板块,其中生产加工占地面积310万平方米,重点以建材、汽车配件、数码电子、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家用电器为核心产业,有望成为中国企业迅速打开印度全国市场的重要途径。工业园建设计划分3年完成,其中,一期将于2018年投入运营。这一项目的顺利进展也将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在印度及南亚国家的进程。
但印度最近发生的卢比危机给印度社会、经济、金融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更为“一带一路”建设在印的未来以及中企在印投资与运营带来诸多重大的不确定性。卢比危机促使我们再次审视中国“一带一路”在印度拓展中将面临的制度风险,特别是印度处于转型期的经济、政治以及司法等制度框架及由此产生的诸多问题,如灰色经济与长期泛滥的“黑钱”、复杂、矛盾的政府监管框架,以及极为拖沓、效率低下的司法系统。
黑钱猖獗
众所周知,印度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存在极为严重、广泛的灰色经济,而造成灰色经济的主要根源是泛滥成灾的黑钱交易。虽然无法确定印度在外国银行所存储的黑钱总额,但有些报告认为印度仅在瑞士的银行存储的黑钱金额就超过1万亿美元。
印度的黑钱源于许多不同的渠道。例如,一些印度公司通过操纵进出口价格的方式来赚钱黑钱,即故意就出口货物低报价格、签发不足额发票,或就进口货物高报价格、签发超额发票的做法获得大量黑色收入,从而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黑钱的另一个主要来源是政党以及腐败官员从外国公司所收受的巨额贿赂。据印度政府披露,整个印度只有3%的人口上报税收,仅仅有少于1.5%的个人缴税,这导致大量的黑钱留存于民间。
在上述不同来源的黑钱中,许多非法收入通过所谓Havala渠道转到其他“避税港”国家,从而逃避应向印度政府缴纳的税款。而这些存于印度境外银行的黑钱,又常常通过返程投资的方式“洗白”后流回印度,即黑钱从境外某国银行机构(原始存储国)转出,转入某一海外避税港并包装成所谓的“国际资本”,继而最终以“合法资金”的名目转回印度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具体形式包括来自他国的(主要为毛里求斯、新加坡等)外国直接投资;以参与票据或海外衍生品金融工具的方式投入印度股市;以外国资助的形式投资于印度的慈善机构以及非政府机构(但不披露受益人的身份);通过正规渠道或是走私的方式向印度输入黄金,以及通过某些印度国内软件公司向印度进口虚假的、价格极为高昂的软件等。此外,许多印度公司常常还利用公益信托机构作为其漂白黑钱的工具。虽然历届印度政府都花大力气来打击灰色经济以及猖獗的黑钱活动,但却收效甚微。
监管转型
印度经济的另一特点是政府监管的复杂性与多变性,体现出较强的“过渡期”政府监管的特征。在1947年取得独立之后,印度政府采取了所谓的“混合社会主义经济模型”,即政府对整个社会经济采取一种高度控制的管理方式,特别是重工业部门以及公用事业部门。虽然政府表面上也允许私营部门自由运营,但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工具与管制措施,如营业许可、配额等手段,政府对私营部门也实行了极为严密的控制。在此背景下,政府一方面成为战略性、重要性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与管理者;另一方面也对私营部门的产出进行直接控制,甚至对其产品与服务价格也进行了直接干预。然而印度政府的管制行为很难实现所谓的独立性:很多利益集团常常通过其政治选取筹码来影响政府的行为。
始于1985年的一系列行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印度政府的管制框架。例如,政府放宽、取缔行业营业许可的限制;取消对企业产出、产量的配额限制以及产能控制,允许私营部门进入以往由政府垄断或严格控制的产业部门。同时,政府也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对进出口以及国际投资的限制,主要表现为降低关税、大幅简化国际投资的手续等各个方面。随着印度政府行政改革及对外自由化的深化,许多印度私营企业也渐渐进入以往政府控制、垄断的行业,与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并存、竞争。为此,私营部门渴望获得更加独立的政府监管机构,并要求政府监管体现出公平性、独立性,以及良好的透明度(事实上,在许多以往政府垄断的产业部门,如电力和电讯,许多独立监管机构已经构建并独立运作)。同时,印度民主政治中的“合意决策”属性也要求政府机关采取独立的监管模式。然而这一切又常常与印度政府机构传统上对整个经济的严格控制的理念产生重大矛盾,一些政企矛盾由此也变得日渐尖锐,导致印度政府监管框架在总体上表现出复杂化、(有时甚至是)杂乱化、无序化等转型期政府监管特征。
印度的政府监管总体上可分为三大类别:经济监管、公众利益监管以及环境监管。经济监管的目的在于防止或消除政府失灵的相关状况,这主要表现在政府设立相关立法、政策以及规则来处罚扰乱市场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如对外贸易法案、电力法案等。而公众利益监管则主要处理以下情况:企业行为未能达到相关的法定标准;企业的商业活动对公众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如对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如企业员工、客户,大众消费者等)造成健康及安全等方面的侵害与不良影响。例如,印度政府专门设立了印度标准局(BureauofIndianStandards,BIS),就诸多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设立了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这些公共利益监管在很大程度上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另一方面,虽然印度颁布了数量众多、旨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强制性标准,但与之相匹配的落实与执行却不尽如人意:企业在操作中更加倾向于适用本部门、行业内部所订立的行业标准(及所谓的行业自律、自愿的规范与准则)。此外,印度政府还特别重视另类政府监管和环境监管,并赋予相关的监管部门以重要宪法地位与权力。印度颁布了数量繁多的环境保护的法案、法规及指引等,涵盖诸如排放与排污标准、工业布局与地点选择、危害垃圾处理,以及对公众健康与福祉的保护等一系列环境保护规范与强制性标准。印度中央政府以及各州政府也就相关内容订立了补充性的、针对性的以及地域性的诸多行政法规与政策规范。虽然上述环境监管为印度的环境保护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但有时往往给企业带来许多额外的负担与困难。如在某些特定的大型投资项目如电力,从获得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到项目的正式开工,可能需要极为漫长的时间。同时,由于大型工业项目的环保问题通常具有高度敏感性,并常常容易引发民众的抗议运动,为此,企业往往面临许多意想不到的“环境风险”。而印度泛滥的政府官员腐败、行政拖沓以及技术缺陷等不利因素也使得企业的环境风险进一步扩大。
司法拖沓
必须提及的是,效率低下的司法系统为印度的经济活动带来诸多不便与障碍。虽然印度的司法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英国的法律传统,并在实践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该国也同时拥有以拖沓“闻名于世”的司法系统、最漫长的司法程序以及最多的悬置案件。世界银行2016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印度司法机构在强制执行合同方面的难易度与效率表现极为落后,在参与统计的189个国家和地区中仅仅排在第178位。与此对比,中国排名第7位,南亚国家(地区均值)排名第143位。
在具体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印度司法机构,特别是法院在强制执行合同时耗时持久,而所收取的相关司法费用颇为高昂:司法强制执行合同平均耗时为1420天,费用约为诉讼标的的39.6%。与此对比,中国司法强制执行合同所需时间约为452.8天,总费用约为诉讼标的的16.2%。而南亚国家(地区均值)司法强制执行合同平均耗时为1077天,总费用约为诉讼标的的30.5%。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司法强制执行合同平均所需时间约为538.3天,总费用约为诉讼标的的21.1%。对比而言,印度无论是在强制执行合同平均耗时还是所花费的司法费用方面都高于南亚国家(地区均值),明显高于OECD成员国的均值,更是远高于同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
造成前述司法延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印度法官的严重短缺。虽然据统计印度全国各级法院的数量高达1万个(不包括各种专门的裁判庭及特别法院),但法官人数却存在严重不足。按每百万人口中法官人员数量计算,美国为107人,加拿大为75人,英国超过50人,澳大利亚为41人,而印度仅为10人多一点。这直接导致印度法院系统中大量的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审理、判决。结合以往历史数据分析,2003年印度最高法院中约有2.5万起案件悬而未决,高等法院中未及时处理的案件约为320万件,而在基层法院中悬置的案件竟然高达2000万件。其中,63%的民事诉讼案件悬置超过1年,31%的案件已悬置3年。此外,诸如仲裁这样的非讼争端解决机制的严重匮乏也进一步加剧了印度司法案判决上的过度迟缓,导致整个司法体系效率低下。
未雨绸缪
印度的卢比危机为我们如何在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及“一带一路”沿线特定的制度环境下进一步推动相关经贸合作进程,如何保障中企在某一东道国实施审慎的投资与运营、预防特定的国别风险的提供了良好的经验教训。
一方面,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中,应提前“做足功课”,对所在国经济制度、经济特点以及特定经济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认真考量该国(特别是存在诸多特性问题、处于过渡期的)经济模型在近期、中期以及远期可能给项目带来哪些不确定性,对我国在该国的投资与企业运营产生哪些风险、危机,甚至是陷阱。同时,还应深入了解东道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监管与管制方式、特点以及相关问题,理解这些监管对中企在当地的项目、企业运营以及商业活动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消极作用以及相关障碍等。
另一方面,中企应进一步考虑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与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冲突、相关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路径等。如果东道国的司法体系不够健全,或其司法系统过度拖沓、案件审理周期极为漫长,那么在处理相关的经济纠纷时中企将面临重大的障碍、极高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从而导致在实质上无法就其损失得到有效的、及时的救济。
上述这些隐性的、企业未能深入了解甚至忽视但影响后果巨大的东道国制度问题,往往可能成为向更深层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更好融入东道国经济时遭遇的重大瓶颈,同时也会给“一带一路”沿线市场的投资活动带来不可预见的巨大风险与重大损失。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编:周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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