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上海实践

2017-07-28 10:15:42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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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是其应有之义,也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融入全球的内在之需。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的子课题单位,自成立6年多来,坚持理论与实践并举,坚持在传统基础上坚持创新,逐步探索出了一条官民并举、政府与社会并举的我国商事纠纷调解之路,被誉为“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上海实践。

一、建立商事调解机构是顺应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必然需求,也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

“十二五”期间,上海不断加速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特别是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设立,跨国、跨领域的商事争议也随之接踵而来,数量日益增长。作为争议解决机制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陡然成为冲锋陷阵的“排头兵”。但是,由于商事主体日趋多元化,传统司法程序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自2005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把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列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始进行积极探索。200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更是吹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冲锋号。与此同时,在经过20多年发展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运用ADR机制解决商事纠纷的经验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多的商事争议通过调解得以圆满解决。正是这样的大背景,给了我们“天时、地利、人和”的极好机会。2011年1月8日,由上海市商务委作为主管机关,经上海市社团局批准,以“在商言商、和合共赢”为初衷的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SCMC)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门以社会组织形式专业从事商事调解的机构,也是我国开始有自己的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专业商事调解组织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众所周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绝大部分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它们不仅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文化、宗教、社会、政治生态也存在很大差异。这些差异也体现在它们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特点。如果说经贸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那么建立与之相伴随的法律保障体系,尤其是加快推进便捷、高效、共享共赢的商事调解机制,就成为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最近,巴基斯坦有关部门和SCMC积极接洽,准备搭建一个多元的法律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运用多元的争议解决手段,为“一带一路”建设、为中巴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我们相信,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实施,这样的需求一定会与日俱增,成为“一带一路”经济合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推进与全球顶尖的商事调解机构合作,不断提升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尽快融入国际ADR大家庭

“一带一路”建设是经济全球化的当下推进和深化国际合作的重大倡议,不仅需要有国际化的经济合作服务,同样需要有国际化的法律合作服务。因此,SCMC专业从事商事调解的法律服务机构不能囿于现有的服务范围和领域,满足于现有水平,而必须运用国际化的眼光,站在国际的高度,拥有国际的水平。这就需要在努力加强自身学习,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的同时,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大力推进与国际顶尖的商事调解机构的合作。

SCMC成立伊始,就十分关注国际上同行的发展,主动加强与国际顶尖专业调解机构的交流,在交流与沟通中学习方法、汲取经验、为我所用。几年来,先后与欧盟AIA调解机构、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新加坡调解中心(SMC),香港联合调解院线等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特别是通过互访、交流、谈判、沟通,在2016年3月,与全球最大的ADR机构——美国司法仲裁与调解中心(JAMS)建立了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成为第七个(中国第一个)与JAMS紧密合作的调解机构,合作内容包括可共用标识外,JAMS还将负责每年对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培训,共同举办论坛和研讨会,以及每年在美国开展对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推介、宣传活动。

同时,SCMC还加强了与香港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于2012年与香港主要的调解组织共同发起举办了“沪港商事调解论坛”,该论坛两年一届由沪港两地轮流举办。目前该论坛已被沪港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确定为常态化的交流项目。经与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多次在沪港两地沟通会谈,2014年1月,调解中心成立了驻港分支机构,成为首批被邀驻港的内地商事调解机构。在香港律政司的大力推动下,今年8月下旬,调解中心还将为香港大律师公会举办商事调解员培训。这是香港第一次接受内地机构的调解培训。

三、建立商事调解培训机构,对境内外调解专业人士开展培训

通过与国际同行的交流,我们深悉,调解员的专业能力是调解机构的立足之本。这里所说的专业能力,既包含调解员的学术专业背景,更包含了调解员对调解技能技巧的把握。而调解专业人才的匮乏,已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制约因素。

为培养更多的商事调解专业人才,2013年年底,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的要求和领导下,在阳光慈善基金的鼎力相助下,经上海市教委批准,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共同合作组建了凯声商事专业调解资格培训中心,该中心由原国家法官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郑成良教授领衔。这是国内第一家专门从事商事调解员技能培训的机构。经过几年的打磨,现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既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又符合中心特色的调解员技能培训专门教材。迄今为止,培训中心已先后举办了12期培训,来自全国各地的397名学员接受了培训。其中,包括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法官181名,目前活跃在“多元”工作第一线、承担着司改重任的许多法官,都曾是培训中心的学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推动全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在院长杨良胜的带领下,全市一个中院、六个基层法院的所有正副院长分两批到交大参加了为期一周的培训,并通过了考核。

另外,全国证券行业协会、上海律师协会、浦东国际商会、上海市商务委等机关、团体,也纷纷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通过学习和实例考核,97%的学员取得商事调解员资格证书。目前,国内已初步形成了一支熟悉商事调解业务、专兼结合从事商事调解工作的人才队伍,为强化“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法律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鉴于培训中心的良好品牌效应,在香港律政司的大力推动下,今年8月下旬该中心将首次为香港大律师公会举办商事调解员培训。这是香港大律师第一次接受内地机构的调解培训。

四、坚持实行市场化运营,遵循商事纠纷的内在规律,确保商事调解事业可持续发展

SCMC自成立以来,在积极主动地向市场寻求商机的同时,逐渐探索出了一条与法院系统诉调对接的新路。这条新路的关键就在于,以专业能动获得法院的认可,以服务特色吸引法院的青睐,以服务质量赢得法院的信任。几年间,SCMC已在上海完成了与第一、二、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对接,与知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的对接,另外还和上海两家全国纠纷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建立了对接关系。实践证明,这种诉调对接,不仅有利于分流法院繁重的待审案件,提高调解中心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有利于通过这个平台,提升诉调双方的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比如,上海一中院不仅请调解中心为法官讲解调解知识,在出台推进“多元”工作的各种举措时事先征求调解中心的意见。2017年5月,上海一中院出台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明确把为商事纠纷主体提供有偿服务列入其中。再如,上海二中院以委托管理的方式,把受聘的100多位特邀调解员委托调解中心进行统一的规范管理,以期帮助特邀调解员提升专业调解能力。自2011年至今年6月底,SCMC共接受法院委托案件493件,正式受理案件380件,调解成功262件,调解成功率为68%,涉案金额44.9亿余元,总计收取调解费近400万元。

6年多的实践告诉我们,有偿服务,走市场化运营之路,不仅是社会性商事调解机构生存发展所需,也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专门机构专业能力被社会认可的体现。这种市场化,实际上也是国际化的过程。作为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只有坚持走市场之路,才能走向国际。我们坚信,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与推进,商事调解服务的领域与范围必将愈益扩大,需求必将日益增长,前景必将更加广阔。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化商事调解机构的发展,必将日益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美好愿景。

(上海经贸调解中心主任 张 巍)


责编:周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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